今年農曆年花蓮鯉魚潭發生天鵝船翻覆致9歲童喪生憾事,凸顯水域遊憩設施安檢管理權責爭議。花蓮縣府觀光處與交通部觀光署縱管處針對天鵝船安檢規範互有主張,使外界關注事故後續的法規銜接與管理問題,特別是「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去年六月廢止後所產生的管理空窗。
事件核心與權責爭議浮現
這起在花蓮鯉魚潭發生的無動力天鵝船翻覆意外,造成一名九歲兒童不幸罹難,隨後引發各界對水上遊樂設施安全管理的嚴格檢視。事故後,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縱管處)要求花蓮縣政府及業者提供相關天鵝船的定期檢查合格資料,卻發現縣府觀光處無法提出。更關鍵的是,花蓮縣政府已於去年六月廢止了原有的「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且至今尚未訂定新的自治法規來銜接。面對此一狀況,縱管處依法暫停了鯉魚潭的天鵝船水上活動,直到船隻安全疑慮完全解除。
針對此一權責真空的局面,花蓮縣政府觀光處與縱管處對於水域遊憩活動的管理權責歸屬產生了明顯分歧。縱管處認為,縣府在二○○七年訂定的作業程序曾將水上腳踏天鵝船列為浮具,負責其檢查、丈量、註冊及給照等管理,廢止後卻未有新法規,導致安全管理出現漏洞。然而,花蓮縣府觀光處則主張,縱管處的要求缺乏法源依據,雙方對於《發展觀光條例》下的水域主管機關認定,以及各自應負責的業務範疇,有著不同的解讀。
花蓮縣府觀光處:水域主管機關非縣府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指出,鯉魚潭水域自交通部成立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時起,便已納入縱管處的管理範疇。這意味著縱管處應負責該區域內各項活動的許可、安全巡查、救生員配置以及業者投保等監督管理責任。因此,縣府於去年六月廢止原有的「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是基於權責劃分的合理與合法之舉。
觀光處進一步強調,縱管處要求縣府訂定載客小船營運管理自治條例的做法,於法無據。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水域遊憩管理的禁止、限制事項本應由水域主管機關負責,而縣府僅負責發放商業登記證,並非營運許可。縣府表示,將會持續與中央主管機關保持橫向聯繫,並推動跨機關合作與聯合稽查機制,以確保水域活動安全。
交通部觀光署縱管處:縣府廢止作業程序致管理空窗
交通部觀光署縱管處對於花蓮縣政府的說法有不同看法。縱管處指出,縣府在二○○七年曾訂定《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明確將水上腳踏天鵝船列為浮具,並由該程序負責檢查、丈量、註冊及給照。然而,在今年意外發生後,當縱管處要求縣府及業者提供定期檢查合格資料時,縣府觀光處卻無法提供,且自去年六月該作業程序廢止後,至今未有新的自治法規來銜接,造成了水上活動安全管理的法規空窗期。
縱管處也明確劃分了各機關的權責:載客小船及浮具等業者的商業登記、浮具的安全檢查以及小船業者的營業登記,其主管機關應為花蓮縣政府。同時,船舶(包括小船)設備的安全檢查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航港局。而縱管處本身的職責,則是作為水域遊憩活動的管理及場域主管機關,針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如水上腳踏車、立式划槳及獨木舟等)的「活動」本身以及水域使用的「秩序」進行規範與管理。
後續觀察:水域遊憩安全管理待釐清
此次鯉魚潭天鵝船溺斃事件,不僅暴露了單一事故的悲劇,更凸顯了地方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上,對於法規適用與權責劃分存在著不同的解讀與認知。在現行法規框架下,如何確保水域遊憩設施的安全性、明確各層級機關的監督責任,以及建立一套無縫接軌的管理機制,將是未來各方必須共同面對並解決的重要課題。確保民眾水上活動安全,有賴於清晰的法規與跨機關的有效協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