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新細則引發電子設備「強制解鎖」疑慮:私隱權界線的攻防戰

事件總覽:香港政府於2024年3月23日正式實施《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細則,賦予執法部門要求「指明人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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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總覽:香港政府於2024年3月23日正式實施《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細則,賦予執法部門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解密方法的權力,此舉立即在香港與國際社會引發對個人私隱權保障的廣泛擔憂。

📅 2024年3月:國安法細則生效,電子設備解鎖成焦點

話說回來,香港當局在2024年3月23日,正式公告並同步實施了《香港國安法》第43條的修訂細則。這項新規定,讓警務人員有權要求任何被鎖定為「指明人士」者,提供其電子設備,像是手機或電腦的密碼,或是任何解密的方法。若拒絕配合,或者提供虛假、具誤導性的資料,都將構成犯罪。根據新細則,拒絕提供密碼者,最高可處新臺幣約40萬元罰款及一年監禁;而提供不實資料者,罰款更高達新臺幣約200萬元,並可能面臨三年監禁。

有趣的是,這項「強制解鎖」的條文,將「指明人士」的定義擴展到一個相當寬泛的範圍。它不僅限於被合理懷疑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正在受調查的人,還包括了擁有、管有、獲授權接達、正在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設備,以及知悉相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任何人。這意味著,即使本身與案件無關的人,也有可能因其與設備的關聯而被牽涉其中。此外,這次修訂也擴大了海關的執法權力,允許他們在合理懷疑下,於關口等「指明地方」檢取具煽動意圖的物品,並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方更可要求網路服務商移除或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這些變革,無需經過立法會審議,直接由行政長官李家超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

📅 立法會交鋒:政府澄清與民間疑慮並存

新細則公佈後,各界擔憂聲浪不斷,其中最核心的莫過於對私隱權的嚴重侵犯。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便發聲明指出,新條文變相強迫被調查人自證其罪,憑藉密碼取得的電子材料可被用於檢控,這嚴重侵犯了私隱權與程序公正。不過,香港政府強調,這些修訂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保障人權的規定,且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

在修訂公佈的翌日,政府官員便前往立法會進行說明。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會上批評,外界「警方可隨意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鎖電話密碼」的說法是「錯的、是嚇人、誤導人」。他解釋,警方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並向法庭申請手令,經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然而,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隨後補充,在極端或例外情況下,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將發生,且沒有合理時間申請手令時,執法人員仍可無需手令行使相關權力。條文甚至明訂,職級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的警務人員,在某些合理懷疑或難以取得手令的情況下,可無手令行使權力。至於若嫌疑人聲稱忘記密碼,鄧炳強則表示需視情況判斷,例如三天前曾開鎖五次,就難以辯解。

📅 歷史回顧:從「岑永根案」看執法界線的演變

其實,警方能否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一直都是香港社會關注的議題。回溯至2014年,「民間人權陣線」成員岑永根等人因被捕後手機遭檢視而提出司法覆核,並在2017年獲判勝訴,當時法庭裁定警方查看手機內容違憲。隨後,警方提出上訴,法庭在2020年改判警方上訴得直,允許在無法取得手令但需即時搜查以保留證據的合理基礎下,可無手令查閱被捕人士手機內容。但當時法庭重申,警方無權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拒絕提供也不構成「阻差辦公」。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分析,過去「岑永根案」的裁決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法律框架下,主要適用於一般刑事罪行調查。然而,現行的《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專為國安相關罪行設計,兩者之間關係不大。他提到,香港廉政公署(ICAC)及證監會等機構,在各自法例下也曾有要求被調查人士提供解鎖密碼的案例,因此這次賦予警方的權力,似乎是為了在國安罪行範圍內與這些機構的權力看齊,以適應現代科技發展帶來的執法挑戰。

📅 國際借鑑與香港特色:權力行使的差異探討

香港政府強調,這次修訂並非「香港獨有」,並舉例英國、澳洲、紐西蘭、愛爾蘭及新加坡等普通法國家也有類似法例。根據香港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文件,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允許執法人員在國家安全等理由下,要求披露加密資訊,拒絕者可判監禁2至5年。澳洲《1914年犯罪法》及新加坡《2010年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

不過,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黎恩灝提醒,即使有法庭手令,在國安法體制下,指定法官的獨立司法把關與監督仍可能不足。他更指出,新細則中「指明人士」的廣泛定義,可能導致與調查無關的家庭成員、公司員工或管理層,因共享電子設備或知悉密碼而被迫配合調查,這無疑擴大了潛在受影響的範圍,讓無辜者也可能捲入其中。法律評論員黃啟暘也觀察到,相較於英國法例,香港新細則在警務人員行使權力方面顯得更為寬鬆。他舉例,在英國,除了搜查令,執法人員若要索取密碼,還需要另外向法庭申請專門的手令並經司法審查,門檻明顯較高,且會考量公眾利益權衡,例如對新聞工作者消息來源的影響。這讓人不禁思考,「是否代表別人有(法例),就代表內裡程序的保障都一樣有呢?似乎就未必。」

此外,對於媒體界關注的記者消息來源保護問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明確表示,任何人不論職業都必須守法,並無特別豁免。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也指出,普通法下除了律師與客戶的法律問題資料受保護外,所有專業關係下的資料皆不受法律保護,這在所有普通法國家原則一致。

至今影響與未來展望

「香港國安法」新細則的生效,無疑為香港的執法環境劃下新的里程碑,特別是針對電子設備的「強制解鎖」權力。這項變革在政府看來是應對現代犯罪模式、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手段,但從民間社會與法律學者的角度,卻是對個人私隱權與公民自由的進一步壓縮。儘管當局一再強調不會影響一般市民,但「指明人士」的廣泛定義、無需手令的例外情況,以及與其他普通法國家相比可能較低的司法門檻,都讓外界對權力濫用的潛在風險感到憂心。未來,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將是香港社會必須持續面對的嚴峻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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