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名少年因管轄權問題被迫遠離實際居住地受審,他的權益與身心發展,是否正被僵化的法律條文無情剝奪?這不再是假設性的問題。憲法法庭今(2026)年宣判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的規定違憲,此舉不僅終結了少年案件管轄權的多年爭議,更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與健全成長,開啟了制度改革的關鍵契機,相關機關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
表象:當少年成為「法律人球」
在現行制度下,少年保護事件的管轄權移送機制,有時會讓少年及其家庭陷入兩難。試想,一名少年因涉嫌毀損罪被桃園地檢署移送至桃園地方法院,但由於戶籍在花蓮,桃園地院便裁定將案件移送至花蓮地院。然而,這位少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生活在桃園及雲林,他們迫切希望能將案件轉回桃園審理,以便程序進行。諷刺的是,根據原有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案件一旦被移送,受移送的法院便「不得再行移送」,使得少年無法依其最佳利益調整管轄法院,形同在法律體系中被踢來踢去,成為名符其實的「人球」。
「此限制及規定原是為避免少年法官不斷推諉案件,而使少年淪為人球,不僅可能影響少年獲得適當保護,亦恐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並違反憲法對少年應予特別保護意旨。」
— 聲請人花蓮地院法官邱佳玄,點出法條背後的核心爭議。
真相:憲法法庭的重磅裁決
正是為了回應這種制度上的困境,憲法法庭在歷經沉寂後,終於再次發聲。回溯至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以「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判《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讓一度空轉的憲法法庭得以復活。而今,針對少年保護事件的管轄權爭議,憲法法庭再度展現其守護憲法的職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的規定,因為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利益再行移送,已牴觸了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對少年人格權的保障,以及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與健全成長的義務。這項判決,無疑是對少年權益的一大肯定。
各方角力:穩定與彈性之間的拉扯
這項法條的設計,最初是為了防止案件在不同法院間不斷被推諉,確保訴訟程序的安定性。然而,法官邱佳玄指出,這項制度已顯得過度僵化,未能有效因應少年實際居住環境的變動。她曾建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規定違憲,並提出具體建議:
「受移送之法院,應得少年、法定代理人及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始得再行移送,如此可兼顧程序之安定性,以保障少年權益。」
— 花蓮地院法官邱佳玄,呼籲制度應保有彈性。
這顯示了在程序穩定與少年最佳利益之間,法律實務界長期的拉扯與思考。憲法法庭的判決,正是試圖在兩者之間尋求一個更符合憲法精神的平衡點。
深層影響:修法之路與過渡措施
憲法法庭明確宣佈,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該違憲條文即刻失效。這意味著,過去「不得再行移送」的鐵律,已不再適用。同時,相關機關被要求在判決公告日起的兩年內完成修法,以符合憲法意旨。在修法完成之前,憲法法庭也提供了過渡性措施:受移送法院在調查後,若認為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能給予少年更適當的保護,即可裁定再行移送。而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若對法院的再行移送裁定不服,也擁有提起抗告的權利,這大大增加了程序的彈性與對少年權益的保障。
「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之規定,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
— 憲法法庭判決理由,強調少年保護的核心價值。
未解之問:如何建構更完善的少年司法體系?
這項判決無疑是臺灣少年司法體系邁向人權保障的重要一步。然而,修法並非一蹴可幾,如何在未來兩年內,在兼顧程序安定性與少年最佳利益的前提下,設計出更具彈性且完善的管轄權移送機制?這將考驗著立法者與司法實務工作者的智慧。我們期待,這場修法契機能真正讓每一位少年,都能在最適合的環境中,獲得應有的保護與協助,而非在制度的縫隙中,再次成為無人聞問的「人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