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針對京華城等弊案進行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益侵占及背信等多項罪名,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褫奪公權6年。此案共計11名被告,其中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9人亦被判有罪,僅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與應曉薇顧問吳順民獲判無罪。這項判決詳盡說明了法院對各被告的認定與量刑理由,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事實陳述:京華城案一審判決結果
根據臺北地方法院公布的新聞稿,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被認定於109年間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以政治獻金名義交付的賄賂新臺幣210萬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此外,柯文哲另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並與李文宗、李文娟共同侵占「柯文哲、吳欣盈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款項共計6,134萬6,790元,以及與李文宗共同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827萬1,095元支付競選總部員工薪資。上述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兩項公益侵占及背信等共4罪,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宣告褫奪公權6年。不過,柯文哲被訴收賄1,500萬元的部分,因缺乏補強證據,法院未予認定。
同案中,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因收受沈慶京以捐款及政治獻金名義交付共計5,250萬元賄賂,被判處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14年,另因提現繳納信用卡費及償還貸款製造金流斷點,構成洗錢罪判處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褫奪公權6年。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則被認定為圖利京華城公司取得不法容積獎勵,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本案所涉沒收金額龐大,其中柯文哲應沒收1,260萬元,應曉薇應沒收5,250萬元,鼎越公司則應沒收高達121億545萬6,748元。
各方觀點與法院論證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柯文哲於109年2月20日與沈慶京會面後,雙方已達成期約賄賂的默示合意,隨後北市府便啟動將京華城相關陳情案送交都市計畫委員會研議的程序,並逐步朝有利於沈慶京的方向推動,顯示會談結果已轉化為具體行政作為。法院強調,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僅需所收受的賄賂與其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即成立,不論是前金、後謝或分期處理,法律評價皆無異。
針對圖利罪部分,法院認為京華城案的細部計畫容積獎勵項目,違反了通案性與平等原則,欠缺法令依據,且逾越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的容積率上限規定。辯護方雖主張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屬權利行使,且司法應尊重都委會、都審會的裁量權。然而,法院駁斥此論點,強調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範圍,應符合法規目的,否則即屬違法。法院認定柯文哲等人明知該容積獎勵內容違背相關法令,仍逐層核章決行,已構成圖利罪。
在應曉薇部分,法院認定沈慶京為圖應曉薇憑藉議員權力施壓北市府,加速辦理公告公展及送都委會審議,力助京華城公司爭取容積率。應曉薇則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的犯意,接續以頻繁約見公務員等方式施壓。此外,應曉薇助理提領現金並存入應曉薇貸款帳戶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製造金流斷點,構成洗錢罪。
案件背景與後續觀察
京華城案的核心在於其土地容積率的爭議。北市府於107年1月18日核定都市計畫時,刪除了80年都市計畫中「允建之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原已申請執照之120,284.39平方公尺」的文字。京華城公司對此不服,認為該樓地板面積應為永久保障,因此提起訴願並遭駁回後,於107年9月26日提起行政訴訟。此後,沈慶京為回復上開樓地板面積並爭取不符都更條件的容積獎勵,涉嫌行賄柯文哲與應曉薇,並與柯文哲等人共同圖利京華城公司。
此一審判決結果對臺灣政壇與商界投下震撼彈,由於本案仍可上訴,預料後續將進入二審程序。社會各界將持續關注此案的發展,特別是上訴審中,法院對於相關法律適用與事實認定的進一步審理,以及對公務員廉潔性與行政裁量權界線的闡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