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出售竟補稅11萬?錯估「這日期」恐讓房地合一稅找上門

事件總覽:民眾出售繼承而來的房地,若未能精準釐清「被繼承人」的原始取得日期,極可能誤判稅制,導致原本適用舊制財…

11 分鐘

Read Time

事件總覽:民眾出售繼承而來的房地,若未能精準釐清「被繼承人」的原始取得日期,極可能誤判稅制,導致原本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的認定,部分持分卻被歸入房地合一稅新制範圍,最終面臨補稅與罰鍰的雙重壓力。

📅 99年:母親購入房產

這一切的源頭,得從甲君的母親說起。她在民國99年購入一筆房地,這筆資產的取得時間點,在當時尚未有房地合一稅的規範。因此,按照現行法規回溯認定,應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的範疇,也就是說,如果當時直接出售,僅需將房屋部分的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111年7月:首次繼承,稅制分歧初現

隨後,甲君的母親於民國111年7月辭世,甲君與父親共同繼承了這筆房地,並以「公同共有」的方式登記。在這個階段,由於繼承自母親,且母親的原始取得日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因此這筆房地的全數持分,依舊被認定為適用舊制稅務規範。

112年12月:二次繼承,持分認定複雜化

然而,僅隔一年,民國112年12月,甲君的父親也隨之過世。甲君因此繼承了父親的全部持分,使他成為該房地的唯一所有權人。有趣的是,雖然甲君最終取得全部所有權,但其持分的來源已變得複雜,這也為後續的稅務問題埋下了伏筆。

114年6月:出售房地,稅務陷阱浮現

到了民國114年6月,甲君決定出售這筆房地。他可能誤以為整筆房產都適用舊制,因此未在交易後的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沒想到,這一舉動很快就被高雄國稅局查獲,揭露了其稅務申報的盲點,並面臨了補稅與罰鍰的處分。

房地合一稅新舊制:釐清「被繼承人取得日」是關鍵

那麼,究竟繼承取得的房地何時適用舊制,何時又會被新制的房地合一稅課徵呢?根據財政部頒布的函令,判斷的關鍵在於「被繼承人」的原始取得日期。若被繼承人是在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該房地,即便繼承發生在105年1月1日以後,該繼承而來的房地仍適用舊制。反之,若被繼承人是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則該繼承房地便會落入房地合一稅新制的課稅範圍。

甲君的案例正是最佳寫照:他從母親那繼承的二分之一持分,因母親於99年購入,屬舊制。但從父親那繼承的另一半持分,父親是在111年才透過繼承取得,已在105年1月1日之後,因此這部分持分就得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高雄國稅局的專業提醒與警示

高雄國稅局特別指出,許多民眾在處理繼承房地交易時,常忽略了這層複雜性。他們誤以為只要是繼承取得,就一律適用舊制,結果在出售時,因部分持分被認定為新制課稅範圍,而遭補稅甚至罰鍰。以甲君為例,其中屬於新制課稅範圍的持分,除了補徵新臺幣11萬2,923元的稅額外,還得額外負擔罰鍰,這筆帳算下來可不輕。

國稅局強烈建議,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務必配合地政機關的登記資料,特別是「繼承系統表」,仔細審視房地的取得歷程。釐清房屋、土地究竟是從哪位被繼承人手中繼承而來,以及這位被繼承人最初的取得日期,是判斷適用何種稅制的不二法門。

至今影響與未來展望

甲君的案例,如同一個警示燈,提醒著所有潛在的繼承房地出售者,稅務的世界並非總是單純。從母親的99年購入,到父親的111年繼承,再到甲君的114年出售,這段時間軸上的每個節點,都可能影響最終的稅務結果。未來,隨著不動產交易日益頻繁,以及稅務法規的持續演進,精準掌握「被繼承人取得日期」的重要性只會增不減。建議民眾若有疑慮,應及早諮詢專業稅務顧問,以免因一時的疏忽而付出昂貴的代價。

About the Author

AF themes

Easy WordPress Websites Builder: Versatile Demos for Blogs, News, eCommerce and More – One-Click Import, No Coding! 1000+ Ready-made Templates for Stunning Newspaper, Magazine, Blog, and Publishing Websites.

BlockSpare — News, Magazine and Blog Addons for (Gutenberg) Block Editor

Search the Archives

Access over the years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and breaking rep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