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最新判決,民眾黨前桃園市黨部發言人馬治薇因收受中國資助約105萬元,被依反滲透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全案已定讞。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在今天發文表示,這個案子的審判過程很有意思,值得深入探討。
一審與二審的判決差異
一審法官認為,馬治薇受中國人士「冰姐」和「阿浩」指使蒐集資料,並接受共19322美元資助。然而,由於「冰姐」和「阿浩」都是化名,名義上只是任職「某某基金會」,一審法官認為這兩人有可能根本和中共無關,因此僅以「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馬治薇8個月。
然而,二審法官的判決則完全不同。二審法官認為,「冰姐」和「阿浩」要求馬治薇廣泛蒐集各種資料,甚至要求散布抹黑對手賄選的影片以影響選舉,並且為馬治薇全額負擔往返中國的機票與食宿。二審法官認為,這些行為只有中共負責統戰滲透的人員才會做,因此認定兩人任職的「某某基金會」為中共實質控制的機構,兩人則為中共派遣之人員。最終,二審法官依反滲透法判處馬治薇2年8個月。
兩種判決的差異,牽涉到如何判斷某人是否為間諜的難題。誰都知道間諜一定不會用真名,也不會告訴你自己實際是哪個單位。如果只看形式不看實質,間諜罪可能永遠都成立不了。
間諜判決的法理依據
梁文傑指出,對於偵辦國安案件的檢調人員來說,這真是「一大鼓舞」。他進一步解釋,美國司法界有一個「鴨子理論」:「如果你長得像鴨子,叫聲像鴨子,走路像鴨子,那就推定你是鴨子,除非你證明自己不是」。在本案中,二審法官就是認為「冰姐」和「阿浩」的行為根本就是間諜才會有的行為,除非馬治薇能證明他們不是。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中配周滿芝的案子中。一審法官認為她所隸屬的「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在中國登記為民間團體,形式上不是中共的黨政軍機構,所以國安法之罪不成立。但二審法官認為,中共轄下有許多組織以民間團體身分為掩護,有各種跡象顯示這兩個團體是中共實質控制的團體,所以用國安法判處周滿芝8年。
兩案的二審判決都受到最高法院肯定,必然會向下影響到法界對這類案子的處理方法,對於偵辦國安案件的檢調人員來說真是一大鼓舞。
數據背後的啟示
從產業面來看,這些判決不僅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也對未來的法律判決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二審法官在判決中採用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這將成為future類似案件的重要法理依據。未來,偵辦國安案件的檢調人員可以更有信心地運用這些判決先例,有效打擊外來滲透活動。
這兩起案件的二審判決,不僅彰顯了司法系統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堅定立場,也為未來的法律判決樹立了新的標竿。
行動呼籲
面對日益複雜的國際形勢,每一位公民都應提高警覺,共同捍衛國家安全。如果你對此議題有興趣,建議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條文,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共同維護臺灣的安全與穩定。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馬治薇案的判決結果是什麼?
馬治薇因收受中國資助約105萬元,被依反滲透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
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有何差異?
一審法官僅以「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馬治薇8個月,而二審法官依反滲透法判處馬治薇2年8個月。
「鴨子理論」是什麼?
「鴨子理論」是指如果某人的行為符合間諜的特徵,除非能證明自己不是間諜,否則就可以推定其為間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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