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郵輪旅遊市場的復甦,消費糾紛卻層出不窮。為了保障散客權益,交通部今日(27日)公告了「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項新規定將於近期生效。未來,旅客在簽訂郵輪船票契約時,將有至少3天的審閱期,且郵輪公司在航程延誤或變更時,旅客可按日請求賠償。
📈 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新契約
交通部表示,郵輪旅遊市場成長迅速,郵輪提供的服務不僅限於交通運輸,還包括艙房、餐飲與休閒娛樂等多種體驗。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定型化契約,以保障旅客的權益。此次公告的契約規範,主要適用於台灣為主要攬客市場,且在台直接銷售或委託代售船票,並以我國港口為母港營運的郵輪。
🔍 契約內容詳解
新契約規範中,明確要求業者應完整披露契約的重要事項,包括審閱期間不得少於3天,並詳細列出郵輪船票服務費用總額,包括航程費、艙房費、餐飲費及相關法定行政規費、稅捐、旅客傷害保險費等。旅客個人費用、服務小費、岸上觀光費用等自費項目則不包含在內。
💡 旅客權益保障
在航程開始前,若旅客因故無法參加,可以變更由第3人參加,郵輪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此外,除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郵輪公司的事由,否則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航程。如有任意變更,旅客可依規範的退費賠償機制請求賠償。
⏰ 退費與賠償機制
旅客於航程開始前解除契約,需按通知到達距航程開始時間長短退費。例如,在航程開始前第90天前,需支付郵輪船票服務費用10%;第60天至89天應支付20%;32日至59日應支付60%;16日至30日應支付80%;15日內則支付100%。
若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的事由,導致航程取消或延誤,郵輪公司需按通知時間按同等比例賠償旅客。例如,在90日前通知,需賠償10%;89日至60日賠償20%;59日至32日賠償60%;31日至16日賠償80%;15日以內賠償100%。
✨ 契約條款透明化
此次公告還明確要求業者不得在契約中使用「僅供參考」或其他不確定用語文字,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的解約、求償及異議權利,以及不得變相加價。同時,業者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其依法應負責任與義務的條款,確保契約內容符合誠信及平等互惠原則。
從產業面來看,這次的新契約規定將大幅提升郵輪旅遊市場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不僅保護了旅客的權益,也促使業者提高服務質量,长远来看,有助於促進郵輪旅遊市場的健康發展。
🚀 行動呼籲
如果您是郵輪愛好者,不妨在下次規劃郵輪旅行時,仔細閱讀新契約條款,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同時,也可以向周圍的親朋好友分享這些新規定,共同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郵輪新契約的生效日期是什麼時候?
郵輪新契約的生效日期是2023年10月27日。
旅客在簽訂契約時有幾天的審閱期?
旅客在簽訂郵輪船票契約時,有至少3天的審閱期。
如果郵輪公司任意變更航程,旅客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如果郵輪公司任意變更航程,旅客可依規範的退費賠償機制請求賠償,具體賠償比例按通知時間長短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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