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來自農業部的正式公文,輾轉送到《警政時報》辦公室,承辦人員拆開一看,冷汗直流——上頭寫著要回覆給該報「特約記者張泓笙」的冷鏈標案陳情。問題是,報社從頭到尾沒派過這個案子,張泓笙本人也壓根不知道這件事。這份公文不只到了農業部,還進了總統府。
根據《警政時報》專案組的調查報導,這起冒名事件從今年4月底開始發酵。農業部先收到署名「警政時報特約記者張泓笙」的陳情函,內容針對「111至112年冷鏈處理相關設施更新改善工程」等標案提出查證要求,隨後函轉嘉義市政府辦理,連總統府也將相關陳情轉交地方機關,形成一套完整的「官方公文旅行」。直到多個單位正式回函,報社才驚覺媒體名義遭人冒用。
張泓笙本人向報社表示,自己在嘉義地區認識的人屈指可數,回溯接觸紀錄後,想起曾與一名自稱媒體工作者的人交換過電子名片。他主動致電這位自稱「東普新聞採訪中心主任」的陳俊吉(頤遜)詢問,對話過程中,對方脫口而出「不然看要多少錢」、「大家交個朋友」,被問到為何冒用《警政時報》名義時,回答更是直接——「因為警政時報比較有影響力。」
這句話大概是整起事件最誠實的一句。但問題是,冒用別人的招牌來行自己的事,而且直衝公部門,這已經不是「蹭影響力」可以帶過的層級。
假記者現象不是都市傳說,有具體數據為證
根據《警政時報》追蹤,近年來地方活動圈、宮廟活動、公共標案場合中,自稱媒體工作者的人數顯著增加。這些「個體戶記者」的特徵相當一致:沒有固定發稿平台、缺乏常態新聞產出、卻頻繁出現在各類記者會、開工典禮、餐敘場合,目標多半是伴手禮、車馬費、餐盒、結緣品,或建立「我在媒體圈有人脈」的社會資本。
一位不具名的公關公司負責人透露,過去三年間,他們處理過至少超過20起「自稱記者」要求活動出席資格或禮遇的案例,但核實後發現其中超過六成在主流新聞資料庫中查無任何報導記錄。「這些人很會講話,名片印得比正規媒體還精美,但你要他拿出三篇最近發表的報導,就開始支支吾吾。」
這種現象被業界私下稱為「丐幫文化」——不是說他們窮,而是行為模式高度雷同:蹭活動、蹭餐敘、蹭人情,唯獨不蹭的是寫稿的時間與精力。
話說回來,媒體這行本來就靠信任吃飯。一份報導從採訪到刊出,背後是編輯台層層把關、事實查核、法律風險評估——這些看不見的功夫,是媒體公信力的基礎。但假記者不用扛這些成本,名片印出來、頭銜掛上去,就能在系統裡橫著走,這種套利行為遲早會讓整個產業付出代價。
【編輯觀點】這起事件最值得關注的不是單一冒名行為,而是「媒體影響力」本身已經被當成可交易的籌碼。陳俊吉那句「警政時報比較有影響力」講得很白,但真正該問的是:為什麼一個沒有新聞產出的人,可以靠一張名片讓公文一路進到總統府?這表示我們的公部門收文與身分查核機制存在明顯漏洞。如果連媒體身分都無法在第一線被辨識真偽,那接下來被冒名的可能就不只是媒體,而是更高層級的機構或個人。產業內部需要建立更嚴謹的身分認證機制,政府端也該思考「媒體窗口核實流程」的標準化——否則下一次,冒名信可能就不只是陳情這麼單純了。
東普傳媒的回應與責任歸屬
本報致電東普傳媒(東普新聞)進行查證,該傳媒范總編輯表示,陳俊吉確實為該公司雲嘉南採訪中心主任,但強調其工作內容「屬業務性質」。對於陳員冒用《警政時報》記者身分一事,范總編輯稱並不知情,會再進一步了解,同時強調若該員真有違法不法行為,「將完全尊重並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這段回應其實透露了兩個關鍵訊息。第一,「採訪中心主任」的頭銜與「業務性質」的工作內容之間存在明顯的定義模糊地帶——掛著新聞採訪的職稱,做的卻是業務工作,這種混搭模式在部分地方媒體並非特例,但當頭銜被拿去外面「使用」時,公司能否完全切割,恐怕還有討論空間。第二,東普傳媒的表態雖然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但對媒體品牌管理與人員行為約束機制的鬆散,也間接成為此類事件發生的溫床。
從產業面來看,這種「頭銜通膨」現象由來已久。地方媒體為了拓展業務版圖,往往賦予業務人員「記者」、「採訪主任」等職稱,方便對外接洽。但當業務需求與新聞倫理之間的界線越來越模糊,最終被消費的是整個媒體產業的信譽存摺。
冒名行為的法律紅線在哪裡?
《警政時報》目前已針對冒用媒體名稱及記者身分等情形完成蒐證,除向警方報案外,也將依法提出刑事告訴。根據臺灣法律實務,此類行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責任:
-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若涉及偽造署名或文書內容,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將偽造文書提交公部門行使,刑責同步適用
- 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冒用他人名義簽名或蓋章
-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對名譽權、姓名權造成損害,可請求民事賠償
- 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未經授權使用媒體名稱,涉及不公平競爭
警方已受理相關案件,並掌握關鍵證據進行偵辦中。值得注意的是,冒名行為不只是媒體與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更涉及對公部門文書作業體系的欺騙,這條紅線一旦跨越,就不是「大家交個朋友」可以解決的層級。
這不只是媒體的事,是整個社會信任機制的壓力測試
很多人可能會想:反正就一個冒名案,抓到了、起訴了、罰一罰不就結束了?但事情沒那麼簡單。當「假記者」可以用一張名片讓公文跑完整個行政體系,代表我們的制度中有太多環節是建立在「相信名片上的字」這種脆弱的基礎上。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近年來與偽造文書相關的刑事案件每年約有數千件之多,其中涉及冒用專業身分(如律師、會計師、醫師、記者)的比例有逐年上升的趨勢。這反映的是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在數位資訊時代,身分驗證的成本降低了,但冒用身分的成本也同步降低,而我們社會的查核機制還沒有跟上這個速度。
對一般民眾來說,收到一份署名「某某媒體記者」的來函或訊息時,有幾個簡單的查證步驟可以參考:先到該媒體的官方網站或粉絲專頁確認是否有該名記者;檢視對方過往的報導作品與發稿頻率;對於涉及個資或金錢的要求保持高度警覺。這些動作不用三分鐘,但可以避掉九成以上的冒名陷阱。
對公部門而言,這次事件應該成為一次制度檢討的契機。未來在處理以媒體名義提出的陳情或查證時,是否應該建立一個「媒體身分線上查詢平台」或至少有一個內部快速核實的標準流程,而不是單方面相信來文上的署名。畢竟,一份公文的重量,不該建立在一個未經查證的頭銜之上。
數據背後的啟示
從單一冒名事件,看到的是整個媒體生態與行政體系之間長年存在的信任裂隙。《警政時報》這次選擇的不是低調處理,而是公開報導、報警提告、完整揭露——這種態度本身就有其指標意義。根據該報統計,這已經是近年來第三起有紀錄的媒體名義冒用事件,但過去多半在當事人私下協調後不了了之,這次是少數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例。
從產業發展角度來看,隨著自媒體與數位平台的蓬勃發展,傳統媒體的品牌價值反而成為稀缺資源。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有人願意冒著刑事風險去借殼上市——因為「警政時報」四個字本身就代表一定的公信力與影響力,這種無形資產在市場上的價值,已經高到足以讓有心人鋌而走險。
司法調查的結果還在後頭,但不管最終判決如何,這起事件已經為臺灣媒體產業敲響一記警鐘:假記者不會消失,只會進化。今天冒用的是報紙名稱,明天可能冒用的是電視台、雜誌、甚至國際媒體。產業需要更積極的防護機制——包括媒體同業之間建立互通有無的黑名單系統、公部門強化收文身分核實流程、以及對冒名行為的刑責從重量刑,才能有效遏制這類行為的蔓延。
最後想說的是,記者這份工作,從來就不是光鮮亮麗的代名詞。跑新聞的日夜顛倒、被拒絕的日常、寫稿的孤獨、查證的繁瑣——這些才是真實的新聞工作樣貌。如果有人想省略這些過程,直接拿走「記者」這個身分去換取好處,那不只是對法律挑釁,更是對所有認真跑新聞的媒體人最大的不尊重。
這起案件的後續發展,《警政時報》表示將持續追蹤報導,並配合警方提供完整事證。司法調查需要時間,但有一個結論已經很明確:冒名行騙的代價,絕對不會只是一句「大家交個朋友」就能解決。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假記者冒用媒體名義寄信,會觸犯哪些法律?
主要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以及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刑責從三年以下到五年以下不等,同時也構成民事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般民眾如何辨識來聯絡的對象是不是真記者?
最簡單的方式是到該媒體的官方網站或粉絲專頁查證有無該名記者的資訊,同時檢視對方過去是否有持續的報導作品產出,對於無法提供具體報導連結或過往作品的人要提高警覺。
如果發現自己或公司被冒名寄送公文,該怎麼處理?
建議立即蒐集所有相關函文與對話紀錄,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刑事告訴,同時通知被冒用的媒體機構共同處理,並可委請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媒體機構該怎麼防止旗下名義被冒用?
媒體應該建立官方的記者身分查詢系統,定期對外公開發布記者名單,並在接獲公部門詢問時建立內部快速核實機制,對於發現冒名案件時主動報警並公開揭露,產生嚇阻效果。
「業務性質」的記者跟「新聞採訪」記者有什麼不同?
業務性質記者主要負責廣告、活動承攬等商業工作,而新聞採訪記者負責產製報導內容。問題在於實務上兩者的界線經常模糊,部分媒體賦予業務人員新聞職稱,容易造成外界混淆與不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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