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僅有七位委員參與的會議,以四比三的票數差距,決定了兩千三百萬人能否針對鞭刑入法、交通罰鍰專款專用表達直接意志。這不是制度設計的bug,還是已經成為某種feature?中選會昨天審議公投案,三案中僅「廢除非核家園」成功過關,成為第22案公投案。另外兩案,直接被擋在起跑線之前。
先說結果:國民黨立委李彥秀的「鞭刑入法」公投、民眾黨的「交通罰鍰專款專用」公投,雙雙被中選會以四比三否決。至於「廢除非核家園」公投,則順利通過審議。李彥秀今早在信義區福德市場,與民眾黨議員參選人許甫合體掃街時直言:「民進黨現在已經變成綠色怪獸,直接沒收人民展現直接民權的權利。」
這番話火藥味濃,但真正值得追問的是:中選會的否決理由,到底站不站得住腳?
現象觀察:當「獨立機關」的獨立性,凌駕於民意授權之上
民眾黨團主任陳智菡的批評切中核心:「公投是經過立法院的多數決定,最後要推這個案子,竟然被相對少數的中選會委員否決掉。」她進一步點出,中選會給出的否決理由「非常不堪一擊」——以交通罰鍰公投為例,中選會認定其「不是重大創制案」。
問題來了:什麼叫「重大」?重大與否的丈量尺,握在誰手上?如果連交通罰鍰這種與民眾日常生活直接相關的議題都不算重大,那恐怕只剩憲政層級的題目才能送審。這種解釋,等於實質上把公投的提案門檻,從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往上拉高到中選會委員的主觀判斷。
「到底為什麼人民不得自由自決對生活非常相關的案子?還有鞭刑是不是能創制的公投,未免太小看選民的智慧。」——民眾黨團主任陳智菡
這句反問,其實點出了一個更深層的焦慮:如果獨立機關的「專業判斷」可以輕易覆蓋立法部門的多數決,那我們到底是在討論公投審議,還是某種形式的行政審查制?
根據中選會組織法,中選會確實被賦予審議公投提案的權限,但這個權限的行使邊界,一直以來都是學界與實務界的灰色地帶。昨天的四比三,恰恰暴露了這個灰色地帶的危險——七個人的主觀判斷,可以決定兩千三百萬人是否有機會參與決策。
原因剖析:從林義雄的「行政獨裁」到游盈隆的「天下大亂」
李彥秀在掃街時特別提到一個名字——林義雄。她說,中選會這樣做,「就是過去林義雄講的行政獨裁」。這個引用非常精準,因為林義雄過去長期批評的,正是行政權透過各種程序技術,架空人民直接民權的操作手法。
而陳智菡則把矛頭指向了中選會主委游盈隆。她表示,游盈隆過去承載非常多人的期待,希望他能維持選務中立、客觀中立專業,但這幾天不論是記者會發言還是會議過程,都讓人失望。她特別點出,游盈隆在記者會上說公投很多案會「天下大亂」,「這樣的說法既不科學也無根據」。
「人民自決的權利不該被閹割,在野黨應該要提出並思考,未來在公投提案如何避免行政獨裁,扼殺人民的公民自決權。」——陳智菡
說真的,「天下大亂」作為否決公投的理由,本身就很值得商榷。民主制度的設計,本來就是為了容納衝突與不同意見,讓爭議在制度內解決,而不是用「怕亂」作為理由,把爭議擋在制度外。如果公投提案會造成爭議就不該成案,那全世界大概沒有幾個公投能順利舉行。
從制度面來看,問題的根源在於: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組成與決議門檻,是否與其職權相稱?如果一個機關可以用相對多數決,否決立法部門通過的公投提案,那這個機關的民主正當性,必須接受更嚴格的檢視。
影響評估:在野黨的下一步,不是只有抗議
陳智菡在批評之餘,其實提出了一個非常務實的觀點:「在野黨應該要提出並思考,未來在公投提案如何避免行政獨裁。」這句話的潛台詞是:抗議歸抗議,但制度面的漏洞如果不補,類似的情況只會反覆發生。
這其實點出了在野黨目前面臨的兩難:一方面,他們必須對中選會的決定表達強烈不滿,這是政治上的必要表態;但另一方面,如果只停留在抗議層次,而沒有提出具體的制度修正方案,那下一次公投提案,還是會被同樣的程序技術擋下。
從這個角度來看,民眾黨和國民黨雖然在個別議題上的立場不盡相同,但在「公投審議程序透明化」這個議題上,確實存在合作的空間。具體來說,幾個方向值得思考:
- 審議標準的明確化:什麼是「重大創制」,應該有更明確的法律定義,而不是交由委員自由心證。
- 決議門檻的提高:如果中選會要否決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提案,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而非單純的多數決。
- 審議過程的公開透明:會議記錄、委員的投票理由,都應該完整公開,接受社會公評。
話說回來,這次的爭議也讓外界重新檢視中選會的定位。作為獨立機關,中選會確實需要維持一定的專業自主性,但自主性不應該等於不受監督。當一個機關的決定可以產生如此巨大的政治效應,它的決策過程就必須經得起放大鏡檢視。
編輯觀點
從產業面來看,這次公投審議爭議反映的不只是單一事件,而是臺灣直接民主制度長期以來的結構性問題。中選會委員的組成方式、審議標準的模糊、以及決議門檻的過低,都是有待修補的制度漏洞。對在野黨來說,與其停留在個案抗議,不如將此次爭議轉化為推動《公投法》再修法的契機。具體而言,可以推動「審議標準入法化」與「決議門檻三分之二」兩項修法方向。否則,下次換了一個政黨執政,同樣的程序技術還是可能被拿來阻擋不同立場的公投案。這不是哪個政黨的問題,而是制度設計本身的問題。
趨勢預測:公投制度的下一波攻防,已經在醞釀中
如果往後推演,這次的爭議不會只是單一事件。從政治時程來看,2026年地方選舉將至,公投議題勢必成為各政黨動員的重要工具。在這種背景下,公投審議的爭議只會愈來愈頻繁,而不是愈來愈少。
陳智菡在發言中提到,中選會的決定讓「人民感到非常憤怒」。這個憤怒如果持續累積,有幾種可能的發展方向:第一,民間團體可能發起針對中選會審議程序的司法救濟或行政訴願;第二,在野黨可能在立法院提出《公投法》修正草案,從源頭調整審議機制;第三,不排除有更激烈的民意反彈,直接影響2026年的選舉板塊移動。
但有趣的是,目前朝野政黨對於公投制度的立場,其實存在一種微妙的競合關係。執政黨雖然掌握了行政資源,但在立法院並未過半,這意味著在野黨如果有足夠的論述能量與民意支持,確實有可能推動制度面的調整。關鍵在於,在野黨能不能把「抗議中選會」的情緒,轉化為「推動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
對一般人來說,你可能會想:這些政治攻防跟我有什麼關係?其實關係很大。公投是少數民眾可以直接參與決策的管道之一。當這個管道的入口被層層關卡縮小,最終受影響的,是每一個有意願表達意見的公民。公投審議門檻的高低,決定了你是能夠參與決策的主人,還是只能被動接受的旁觀者。
說到底,這次四比三的投票結果,不只是一次行政程序的爭議,它其實是一次對臺灣直接民主體質的壓力測試。測試結果顯示:我們的制度,可能比想像中更脆弱。
如果你也覺得,七個人的決定不該輕易否定兩千三百萬人的參與權,不妨多留意接下來立法院有關《公投法》修正的討論。公民的關注,往往是制度進步最有效的推進器。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ETtoday新聞雲發布。
常見問題 FAQ
中選會否決公投案的依據是什麼?
中選會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及相關審議規範,有權審查公投提案是否屬於「重大創制或複決」事項,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格式、連署人數等程序要件。爭議點在於「重大」的認定標準缺乏明確法律定義。
被中選會否決的公投案還有救嗎?
提案單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但訴訟曠日廢時,通常趕不上當次選舉併投時程。更實際的做法是重新整理提案理由書與補充法律論述後再次送件,或推動《公投法》修法明確化審議標準。
臺灣的公投制度跟國外有什麼不同?
臺灣屬於「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雙軌並行制,但審議門檻相對嚴格。相較之下,瑞士的公投審議側重程序合法性而非實質重要性;美國多數州的創制權審查也只限於法律格式與單一主題性,不審查「是否夠重大」,臺灣的審議模式在全球民主國家中屬於相對嚴格的版本。
為什麼交通罰鍰專款專用會被認定「不是重大創制案」?
中選會的審議結論中並未詳細公布逐項理由,僅對外表示該案不符合「重大創制」要件。陳智菡批評此認定標準不明,質疑中選會「未免太小看選民的智慧」,認為與民眾日常生活直接相關的議題理應具備重大性。
公投案通過審議之後,政府一定要執行嗎?
公投案通過後,行政院必須在三個月內提出相關法律提案或政策調整方案送立法院審議。但公投結果對行政部門具有「政治約束力」而非「法律強制力」,這也是李彥秀批評「後面做不做是交給行政院」的制度痛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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