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會口角變「砍頭剖耳」血案 高雄男判刑7年仍喊冤:只是想教訓

2023年3月13日晚間,高雄一間宮廟正舉行神明聖誕與求平安龜的年度盛事。熱鬧的廟會現場,68歲的蘇姓男子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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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3日晚間,高雄一間宮廟正舉行神明聖誕與求平安龜的年度盛事。熱鬧的廟會現場,68歲的蘇姓男子與同村吳姓男子發生了口角。誰也沒想到,這場尋常的口角,最後會演變成一場幾近奪命的街頭血案。

蘇男當下氣憤離去,但沒有回家冷靜,而是回家抽出了一把菜刀,守在吳男返家必經的路旁。當吳男騎著電動自行車經過時,蘇男一個箭步衝出,左手拉住騎士,右手持刀,二話不說就往吳男頭上猛砍。監視器畫面裡,出手又急又狠,每一刀都朝著頭部與頸部招呼。吳男在驚恐中閃躲,仍躲不過那六刀,頭皮被砍出18公分的撕裂傷、縫了39針,左耳軟骨當場被割斷,再縫16針,傷口深及筋膜層。

一刀一刀往要害招呼 「無宿怨」成了上訴理由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時,蘇男辯稱自己喝了酒,又有焦慮症,當時是覺得吳男要打他,才拿刀防衛,絕對沒有殺人念頭。但法官勘驗監視器,打臉了這個說法——畫面中的蘇男動作果斷,攻擊路線鎖定頭、頸這些致命部位,而且旁邊的民眾衝上來拉扯,他才停手。一審法官認定,這種攻擊方式,已經不是「教訓一下」的層次,而是殺意堅定。加上蘇男事後態度反覆,調解時只願意拿出2萬元,被認定毫無悔意,依殺人未遂罪重判7年。

蘇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這次他改變策略,強調兩人「沒有宿怨」,只是在氣頭上想教訓對方,沒打算真的置人於死。聽起來好像有那麼一點道理,畢竟廟會口角嘛,誰沒見過?但二審法官不買單,判決書講得很白:「無宿怨不代表無殺意」。你沒有深仇大恨,卻一刀一刀朝頭頸砍,這不是殺意,什麼是殺意?上訴駁回,7年刑期維持。

當「敬酒」變成「動刀」:廟會衝突沒有你想的那麼遠

這起案件讓我想起幾年前臺南的廟會槍擊,還有新北的陣頭鬥毆。廟會這種場合,人多、嘈雜、加上酒精與情緒催化,衝突的導火線往往比想像中更短。你以為只是吵幾句,對面可能已經在盤算「等一下要讓你好看」。

蘇男的行徑當然極端,但背後有個更現實的問題:台灣每年廟會期間的衝突事件,從來沒有少過。從口角升級成肢體衝突,再升級成持械傷人,劇本幾乎一模一樣。而這類案件的被害人,通常跟加害人一樣,都是在地的居民,甚至可能是從小認識的鄰居。這種「熟人暴力」最可怕的地方就在於——你根本不知道哪一次爭執,會是最後一次。

編輯觀點:從產業面來看,這起判決釋放出一個明確訊號:台灣法院對於「砍頭頸」這類攻擊型態,已經不再容忍「酒後失態」或「一時氣憤」作為卸責理由。不管你有焦慮症還是喝了半瓶高粱,只要監視器畫面呈現出「專攻要害」的事實,殺人未遂罪就是跑不掉。對一般人來說,這個判決的啟示很現實:廟會衝突不再是「搓一搓就沒事」的地方小事,法律是用刀鋒在劃線的,超過了,就是七年起跳。換句話說,你可以在廟口跟人大小聲,但千萬別把手伸向廚房。

判七年,重還是不重?

七年,以殺人未遂罪的量刑區間來看,其實不算特別重——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的本刑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已經是「減刑」後的結果。法官在判決裡反覆強調蘇男「犯後態度反覆」,這個細節很關鍵。

刑事審判中,態度經常比動機更致命。你砍了人,事後願意認錯、積極和解,法官可能還會給你一條生路;但你一下說防衛、一下說教訓、一下又說喝醉了不知道,連調解都只開2萬——那你就是告訴法官:我沒有真的在懺悔。這種情況下,你要法官怎麼輕判?

吳男命是撿回來了,但頭皮上的18公分傷疤、耳朵縫合的16針,這些不會隨著判決定讞就消失。刑法學裡有句話叫「行為的嚴重性,不取決於結果,而取決於行為本身」。換句話說,吳男今天沒死,不代表蘇男的行為就只是「傷害」而已。法官看的是那六刀的軌跡,不是吳男命大。

這不是「宮廟素質」的問題,是「衝突處理」的問題

每次類似事件發生,總有人把矛頭指向宮廟文化,說「就是這種場合才會出事」。但說真的,問題不在廟會,在於我們普遍缺乏「離場機制」。當兩個人在廟口吵起來,旁邊的人通常是圍觀、勸一下、或者乾脆閃遠一點,很少有人會主動把其中一方拉走、讓場面冷卻。這次案件裡,蘇男都已經回家拿刀、蹲在路邊等了——這段時間,如果有人注意到他的情緒不對、問一句「你還好嗎」,結局會不會不一樣?

當然,這不是要把責任推給旁人。真正該扛責任的,永遠是動手的那個人。只是我們得承認,很多悲劇在發生前都有徵兆,只是我們選擇了忽略。

給讀者的一點提醒

如果你家附近有廟會、有大型聚會活動,請記得一件事:爭執發生時,先離開現場的不是俗辣,是聰明人。蘇男和吳男原本只是口角,如果當下有人先走、有人拉住、有人報警,後面就不會有菜刀、不會有縫合手術、也不會有七年的牢獄時光。情緒上來的時候,人會誤判風險,會覺得「我忍不下這口氣」,但六年後你再回頭看,那口氣根本不值得你多坐一天牢。

這起案件目前仍可上訴,最終結果還沒拍板。但判決已經把界線劃得很清楚了——在台灣,拿刀往人頭上砍,代價就是七年起跳。不管你是為了什麼、喝了多少、吃了什麼藥,那個畫面會說話,而法官,聽得懂畫面的語言。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殺人未遂罪在台灣最重可以判幾年?

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官得依情節減刑。本案蘇男判七年,已經是低於法定本刑的結果。

為什麼「沒有宿怨」反而不能當作輕判理由?

法官認為,正因為雙方沒有長期仇恨,蘇男卻仍選擇攻擊頭頸要害,反而證明他當下的殺意強烈且果斷,不具備「一時失手」或「過度防衛」的減刑空間。

廟會衝突中受傷,被害人可以求償哪些項目?

被害人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此外,若加害人遭刑事有罪判決,被害人也可於審理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建議諮詢律師協助計算具體金額與舉證方式。

※ 此篇文章由 AI 改寫或生成,內容僅供參考,可能存在錯誤或不準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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