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總結:針對日前金門班機因一名王姓男子臨時喊卡而延誤半小時的事件,律師劉珞亦分析,同機旅客無論是向航空公司或王男個人請求賠償,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成功機率皆不高。
核心要點
- 事件緣由:日前一名王姓男子在金門準備搭機前往台北,登機後卻因與家人口角,臨時決定「不搭了」,最終由航警帶離班機,導致該班機延誤半小時起飛,影響超過百名旅客。
- 對航空公司求償:律師劉珞亦指出,旅客若依《民法》第654條請求航空公司對「運送之遲到」負責,航空公司通常會以「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進行抗辯。
- 交易習慣與賠償門檻:即使《民法》第654條第2項提及不可抗力狀況下可能需賠償必要費用,但關鍵在於「交易習慣」。根據《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3條,國內線班機延遲逾5小時且旅客未接受安排,才可能辦理退票免手續費,顯示賠償門檻相對較高。
- 對王男求償困難:同機旅客與王男之間並無契約關係,若要以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需證明王男有「故意且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並提出「具體財產損失單據」,這在法律實務上極為困難。
- 延誤時間短難舉證損失:劉珞亦律師強調,由於班機僅延誤半小時,旅客難以舉證因此造成了重大且具體的財產損失。
- 法律上請求難度高:總體而言,在法律上,同機旅客處於難以請求賠償的狀況,可能僅能尋求相關保險權益的協助。
一句話結論
這起金門班機延誤事件,凸顯了旅客在面對突發狀況時,法律上求償的複雜與挑戰,主要因為延誤時間短且缺乏直接契約關係,使得舉證與責任歸屬成為難題。




